尊敬的投资者: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具有财务杠杆放大效应,投资者虽然有机会以约定
的担保物获取较大的收益,但也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蒙受巨额的损失。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
交易前应审慎评估自身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能力,充分考虑是否适宜参与此类杠杆性交易。在
决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一、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
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开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了解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
券业务的资格;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
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
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
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线、平仓线、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所产
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五、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
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
风险;
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
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清算等情况时,投资者将可能面
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维持担保
比例调整、标的证券、担保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以及证券公司被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
业务资格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
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八、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将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通知
与送达方式及通讯地址,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
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收到有关通知,都会面临
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九、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信用账户、
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重点关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类别。如投资
者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做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将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经济损失;
十一、证券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所有通知,以投资者约定的信息传递方式及通讯地址,送
往投资者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所列地址处。有关INTENET 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风险由
投资者承担。所有该等通知按《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发出后,将被视作证券公司
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由于INTERNET 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所造成的投资者无法
收到有关通知,将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十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
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