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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公告

2024-07-12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公告。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客户对修订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柜方式开户营业部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提出异议的客户,仍适用原合同,但不得再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已开展的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或负债了结后,合同终止。若客户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表示认同并愿意遵守本合同之约定,则本公告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