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2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进行公告。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若客户对修订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柜方式向您开户的营业部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提出异议的客户,仍适用原合同,但不得再开展新的融资融券交易,已开展的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或负债了结后,合同终止。若客户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的,表示认同并愿意遵守本合同之约定,则本公告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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