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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公告

2025-11-28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证协发布的《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要求,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四十四条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内容予以公示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订说明

第八章  权益处理

第八章  权益处理


第四十四条 债务清偿

...

(五)甲方债务清偿的顺序依次为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罚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和证券。特殊情形下,乙方有权根据实际债务处置情况,以有利于甲方原则调整甲方债务清偿顺序,且无需甲方同意。

(六)除甲方指定合约偿还外,甲方偿还融资负债时,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甲方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第四十四条 债务清偿

...

(五)甲方债务清偿的顺序依次为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罚息、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和证券。特殊情形下,乙方有权根据实际债务处置情况,以有利于甲方原则调整甲方债务清偿顺序,且无须甲方同意。

(六)甲方合约偿还规则如下:

1.甲方通过“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信用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将按照以下顺序偿还负债:

优先按合约到期日由近到远顺序偿还已逾期、当日到期及自卖出当日(含)起30个自然日内到期的融资合约及其他负债合约;偿还完上述合约后如有剩余资金,优先偿还与卖出证券相同标的证券的融资合约(即“本证券融资负债”);上述债务全部偿还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按合约到期日由近到远顺序偿还剩余未了结的融资合约及其他负债合约。

2.甲方通过“担保品卖出”时,优先偿还本券融资负债,偿还后如有剩余资金,归入客户资金余额。

3.甲方通过“直接还款”时,按合约到期日由近到远顺序偿还剩余未了结的融资合约及其他负债合约。

4.甲方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规范,结合自身管理需要等制定及调整甲方负债合约偿还顺序及范围,具体以乙方官网公告或交易系统设定为准,甲方对此不持异议,并自行承担由甲方自主申报合约偿还带来的后果。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中证协发布的《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5号-融资融券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要求,调整甲方合约偿还规则。

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第六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的,公告(或公示)后甲乙双方适用变更后的合同。现对此次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客户本次修订内容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临柜方式开户营业部提出书面异议。若客户未按本公告要求提出异议表示认同并愿意遵守本合同之约定,则本公告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1128